鄭州生育金領取條件
1、用人單位已經為職工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并累計滿12個月;
2、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于按時足額繳費狀態,從參保繳費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3、參保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
拓展
申領鄭州市生育津貼的標準:
按1%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單位,其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法定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妊娠滿28周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貼 。
(二)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
(三)妊娠滿8周不滿12周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
【鄭州生育金領取條件及流程 鄭州生育金領取條件】(四)妊娠不滿8周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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