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戶籍居民申請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簽注須知

【省內戶籍居民申請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簽注須知】1、提交填寫完整且貼有申請人近照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
2、提交申請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申請人未辦理的可不提交)原件 。對于居民身份證在申領、換(補)領的,應當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
3、提交符合辦理證件要求的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或照片電子版(受理機構為申請人免費采集制證電子照片的可不提供);
4、提交申請人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
5、應邀前往臺灣的,交驗國務院臺辦或有關省(市、區)臺辦“赴臺批件”原件,或經河北省人民政府臺辦確認并蓋有公章的復印件;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須提交工作證明;
6、經國務院臺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臺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須提交國務院臺辦經濟局“關于應邀往來臺灣立項批復”原件;
7、往來臺灣旅游的,須交驗國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費用發票原件(個人旅游免交);
8、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的,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提交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辦理的證明(持國務院臺辦“赴臺批件”人員不再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9、對緊急的申請,可申請加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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