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就業失業登記政策 溫州的就業政策

國家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開展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并公布調查統計結果 。
統計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登記時,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要的情況”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12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省級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111號) 第九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并處于無業狀態的以下人員,應當進行失業登記: (一)年滿16周歲,未繼續升學的各類學校畢(肄)業生;
(二)因各種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止經營的;
(四)有在二、三產業就業愿望的農村勞動力;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六)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七)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八)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的;
【溫州就業失業登記政策 溫州的就業政策】(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失業登記的情況 。失業登記由本人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
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非農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
小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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