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政策全文 肇慶電動自行車規定( 二 )


(四)夜間駕駛時開啟燈光;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時不得使用手機;
(六)不得駕駛非法改裝、拼裝的電動自行車;
(七)不得駕駛非法加裝擋風、遮陽、遮雨、高分貝音響等裝置的電動自行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
第十四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影響安全的行為: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通行;
(二)不服從交通警察、協管員的現場指揮;
(三)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滿16周歲;
(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不按規定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或者沒有停止線停在路口以外的;
(五)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雙手離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駕駛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號牌已經注銷的電動自行車;
(八)未按照規定懸掛號牌;
(九)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超過15公里;
(十)醉酒駕駛;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四章 停放和充電管理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統籌考慮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 。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 。
第十六條車站、醫院、商場、學校、體育場館、公園等大中型公共場所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相關要求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 。
第十七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劃定的集中停放場所內有序停放 。未設置集中停放場所的,停放不得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 。
電動自行車停放或充電時,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樓院應當建設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電設施 。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 。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 。無法建設集中充電場所的,應當加強單位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消防安全巡查管理 。
第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以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私拉電線和安裝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
第二十條 建筑物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
建筑物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 。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明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要求,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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