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政策全文 肇慶電動自行車規定

《肇慶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工作機制,保障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等相關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廢棄有害電池集中處置單位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
自然資源、住建、城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
第二章 銷售和登記管理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并且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 。
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
第八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置換廢舊的電動兩輪車輛和廢舊蓄電池 。
【肇慶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政策全文 肇慶電動自行車規定】
電動自行車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等有關企業以及個人回收的廢舊蓄電池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棄物經營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 。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實行實名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并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住所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登記的具體要求按照我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執行 。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套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
第十一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 。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正常通行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電動自行車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靠右側行駛,并且在通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
沒有非機動車道時,電動自行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通行寬度從道路(不含路肩)右側邊緣線算起不得超過1.5米 。
第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讓行人;
(二)駕駛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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