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無錫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江蘇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司法鑒定收費行為 , 維護當事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有關規定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在訴訟活動中 , 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 , 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進行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環境損害鑒定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鑒定 , 向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收取鑒定費用的行為 。
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經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的鑒定機構 。
第三條 司法鑒定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自愿有償的原則 。
第四條 司法鑒定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有利于司法鑒定行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綜合司法鑒定的時間、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制定 。
第五條 司法鑒定收費按照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法醫類司法鑒定、物證類司法鑒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 其他司法鑒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國家另有規定的 , 按照其規定執行 。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司法鑒定由基準價和浮動幅度構成 。
對于一般的司法鑒定 , 收費標準可以在基準價基礎上加上下浮動幅度確定 。
對于疑難、復雜的司法鑒定 , 收費標準可以在前款規定上浮基礎上再上浮一定幅度確定 。
疑難、復雜的司法鑒定的認定標準 , 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
第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在實施鑒定過程中 , 單方面邀請專家提供咨詢意見的 , 所發生的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 。但司法鑒定機構與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另有約定的 , 從其約定 。
第八條 司法鑒定過程中 , 需要進行醫學輔助檢查的 , 發生的費用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 , 由當事人另行支付 。收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相應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
第九條 司法鑒定人或司法鑒定機構相關人員到異地實施鑒定活動、提取鑒定材料發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費 , 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 , 由司法鑒定機構與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另行協商確定 。
【最新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無錫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 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等必要費用及誤工補貼 , 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 , 由人民法院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實施過程中終止鑒定的 , 經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與司法鑒定機構協商 ,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退還部分鑒定費用 。
(一)因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原因終止鑒定 , 司法鑒定機構已進行了必要的檢驗或勘查等基礎工作的 , 在約定鑒定費收費金額的50%以內退還;司法鑒定機構已制作鑒定文書但未向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出具的 , 在約定鑒定費收費金額的20%以內退還;司法鑒定機構已向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出具鑒定文書的 , 收取的鑒定費不予退還 。
(二)因司法鑒定機構或司法鑒定人的過錯而終止鑒定的 , 司法鑒定機構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原司法鑒定機構繼續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的收費 , 執行規定收費項目的基準價標準 , 不得執行規定的上浮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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