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檔案管理利用辦理指南 不動產檔案管理系統

辦理條件 【不動產檔案管理利用辦理指南 不動產檔案管理系統】1. 予以查詢的條件:
(1)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全部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2)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其他因執行公務需要的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復制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2. 不予查詢的情形:
(1)申請查詢的不動產不在登記區內的;
(2)查詢人未能按照規定提交合法的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齊全的;
(3)申請查詢的內容超出規定的查詢范圍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提供查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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