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 咸陽市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咸陽市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
申領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 , 不能重新就業 , 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 , 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 。繼續領取的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 但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發放時間
1、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 , 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 , 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 。經審核合格者 , 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
2、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 , 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 , 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
注意事項
1、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 , 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 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 , 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咸陽市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 咸陽市失業保險領取標準】(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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