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結婚登記辦理流程 聊城婚姻登記

聊城結婚登記流程如下: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
(一)申請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 申請時 , 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
離過婚的 , 還應當持離婚證 。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 ,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 , 申請登記的當事人 , 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 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檢查證明 。申請復婚的 , 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 。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 , 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 , 不明之處 , 應當向當事人詢問 , 必要時 , 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 , 應當即時予以登記 , 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 , 應注銷其離婚證 。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 , 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 發給結婚證 。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 , 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 , 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 ,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 , 應當予以登記 。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 , 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 , 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 , 對復議不服的 , 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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