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條件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申領條件:
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并為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為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靈活就業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 。
補貼標準:
對招用符合《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并為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單位 , 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符合《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并為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單位 , 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 。
【泰安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條件】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費 , 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 補貼標準按年度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60%執行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 ,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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