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11月1日起集中治理電動車突出違法行為

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突出違法行為集中治理行動的通告
為深入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建設,著力提升社會文明交通素養,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營造安全、暢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公安交警部門開展電動自行車突出違法行為集中治理行動,請廣大市民自覺依法騎乘電動自行車,現通告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不含共享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掛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不得挪用、涂改、污損號牌,違反上述規定的罰款20元 。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號牌,不能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依法扣留車輛 。【泰安11月1日起集中治理電動車突出違法行為】
二、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未佩戴安全頭盔的,將錄入智慧勸導系統,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同時采取觀看違法事故視頻、學習交通安全法規、參加志愿勸導活動等方式進行現場教育 。
三、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嚴禁占用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逆向行駛 。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罰款20元;違反規定使用其他車輛專用車道的,罰款50元;逆向行駛的,罰款20元 。
四、電動自行車應當按信號燈指示通行 。遇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嚴禁闖紅燈、遇停止信號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轉彎或掉頭時不按規定通行 。違反信號燈規定通行的,罰款20元 。
五、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未設停放地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電動自行車非法停放,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罰款10元 。
六、駕乘電動自行車行駛中遇公安機關檢查時,駕乘人員應當主動配合、停車接受檢查 。嚴禁沖關闖卡拒絕公安機關盤查、檢查 。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罰款50元 。對身份不明或駕乘車輛有盜搶嫌疑的人員,公安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盤問、檢查 。
特此通告 。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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