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教育考試院:高考數學作弊考生成績無效,不得參加后續考試( 二 )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彭艷軍律師認為,如果行為人為了實施考試作弊行為 ,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試題、答案,情節嚴重的,既構成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屬于競合犯,應當從一重處斷 。
彭艷軍律師表示 , 根據目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能確認該考生的作弊行為是否是被組織的作弊行為 。根據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 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他這樣把題目拍出來也可能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的犯罪 , 如果孩子不滿18周歲,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可以從輕處理,人生道路很長,給孩子一點機會 。”彭艷軍律師認為,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此外采訪人員注意到,在2021年高考期間 , 也曾發生過類似情況 。當時官方通報稱,一考生在進入考場接受安檢時,將手機藏于手拿的薄衣內 , 高舉雙手避開了安檢,違規將手機帶入考場 。考中將手機藏于草稿紙下拍題,于開考46分鐘發至某培訓機構尋求答案(未獲) 。
當時,武漢市黃陂區教育局針對該事件發布通報稱,經調查 , 系考生吳某某違規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拍攝試卷,監考人員存在入場安檢和監考失職問題 。對違規考生作出取消此次考試資格,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的處理 , 并根據后續調查結果作出進一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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