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后還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案例一:
張某2018年3月份失業后申請了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15個月失業保險金 。2018年6月,張某的朋友給他安排了一份只能做3個月的臨時庫房管理員工作,給張某支付一定報酬且為其參加失業保險 。與此同時,張某仍在空閑時間尋找其它工作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知情后從6月起停發了張某的失業保險金 。請問如果張某3個月后再失業,還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請說明理由 。
【泰安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后還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解答:可以繼續領取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本案例中的張某如果在工作3個月后再次失業,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
案例二:
張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在A公司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累計滿5年,失業后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 。2019年1月,張某在B公司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試用期3個月后,B公司以張某不符合單位崗位要求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 。請問張某是否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能,最長可以領取多久?請說明理由 。
解答:能,最長可以享受18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張某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張某在A公司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累計滿5年,可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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