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重新就業后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問:失業保險金最多只能領24個月?一生只能領一次?
【泰安重新就業后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答:失業保險金單次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而非終生只能領取24個月 。勞動者領金期滿后重新找到工作并參保,再次失業后符合申領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失業保險金 。
領取期限,《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
4、此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有重新就業等相關情況,應主動告知社保經辦機構,違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拓展:常見問答
問:張先生失業以后根據規定可以領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是領了兩個月以后,張先生重新就業了,還有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該怎么辦?
答: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 。
張先生如果之后再次失業,按其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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