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魯通卡B卡使用章程 泰安魯通卡客服中心

泰安魯通卡B卡使用章程
第一條 魯通卡B卡(預付費卡)是用于山東省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的交費卡,也是高速公路通行卡 。魯通卡B卡在山東省聯網高速公路上使用,與車載電子標簽配合可用于高速公路不停車收費車道(ETC車道)實現不停車交費,也可單獨用于人工收費車道(MTC車道)實現停車交費 。魯通卡B卡由山東省交通廳高速公路收費結算中心制作、發行,由山東省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各客戶服務網點向社會公開發售 。為方便用戶,規范魯通卡B卡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國家和山東省高速公路通行費有關規定,可申請成為魯通卡B卡用戶 。
第三條 魯通卡B卡為記名式預付費卡,先充值,后消費 。魯通卡B卡可多次充值,長期使用,不提取現金、不計息 。
記名式魯通卡B卡,必須與登記使用的車輛綁定,一車一卡,可掛失、可注銷 。
第四條 個人用戶申辦記名式魯通卡B卡時,需憑本人身份證和機動車行駛證辦理;單位用戶申辦魯通卡B卡時,需憑單位有效證件、經辦人身份證和機動車行駛證辦理 。
第五條 用戶在使用魯通卡B卡時,必須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車道進行寫卡(人工收費車道刷卡,不停車收費車道自動寫卡),方可在出口用該卡交費 。當魯通卡B卡內余額不足以全額支付通行費時,應現金足額支付通行費,不享受魯通卡B卡的折扣優惠 。
第六條 魯通卡B卡用戶可到客服網點或代理網點充值,每次充值金額為100元的整數倍(初始充值最少500元) 。用戶可憑魯通卡B卡到客服網點或代理網點查詢卡內余額和消費明細,也可通過本客戶服務網站享受上述服務 。
第七條 魯通卡B卡出具票據方式為集中出票 。用戶在申辦和充值時,由客服網點出具同等金額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票據 。用戶使用魯通卡B卡在省內聯網收費高速公路收費站支付通行費時不再提供通行費票據 。
第八條 用戶在申辦、換卡、補卡時,按照規定標準交納魯通卡B卡工本費 。
第九條 持有魯通卡B卡并安裝車載電子標簽的車輛(貨車不予安裝電子標簽)通過聯網收費高速公路時有以下四種方式 。
⑴不停車收費車道入---不停車收費車道出 。車輛通行于收費站入、出口不停車收費車道時,無需停車,自動寫卡、交費 。
⑵不停車收費車道入---人工收費車道出 。車輛通行于收費站入口不停車收費車道,無需停車,自動寫卡;出口時車輛通行于人工收費車道,司機將魯通卡B卡從電子標簽中取出,交予收費員進行寫卡扣費操作 。
⑶人工收費車道入---不停車收費車道出 。車輛通行于收費站入口人工收費車道,司機將魯通卡B卡交予收費員進行寫卡操作(無需領取通行卡),出口時車輛通行于不停車收費車道,無需停車,自動寫卡、交費 。
⑷人工收費車道入----人工收費車道出 。車輛通行于收費站入口人工收費車道,司機將魯通卡B卡交予收費員進行寫卡操作(無需領取通行卡),出口時車輛通行于人工收費車道,司機將魯通卡B卡從電子標簽中取出,交予收費員進行寫卡扣費操作 。
第十條 記名式魯通卡B卡可掛失 。用戶可憑有效證件及卡號到原申辦卡的客服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書面掛失滿48小時后,用戶可到原申辦卡的客服網點補領新卡并交納新卡工本費 。記名式魯通B在掛失前和書面掛失后48小時內所發生的通行費,均由用戶自行承擔 。30天后原卡內的實際剩余金額可轉入新卡 。
第十一條 記名式魯通卡B卡在掛失后解掛時,用戶需憑有效證件及卡號到掛失的客服網點辦理書面解掛手續,書面解掛滿48小時后,解掛卡可重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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