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舉報獎勵10萬 泰安舉報騙保行為獎勵標準

舉報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
市、各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可按舉報線索中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 。
因舉報使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停止撥付、避免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可視情形給予200元至1000元獎勵 。
對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的舉報,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其他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分類確定獎勵標準,按照獎勵標準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
【泰安舉報獎勵10萬 泰安舉報騙保行為獎勵標準】(一)舉報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欺詐騙保行為并且查證屬實,按照不超過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3%獎勵 。
(二)舉報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欺詐騙保行為并且查證屬實,按照不超過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3%獎勵 。
(三)舉報參保人員欺詐騙保行為并且查證屬實,按照不超過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5%獎勵 。
(四)舉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欺詐騙保行為并且查證屬實,按照不超過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5%獎勵 。
(五)舉報其他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并且查證屬實,按照不超過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2%獎勵 。
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
舉報人為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原工作人員,并提供可靠線索的,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最高不超過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6%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