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適用本辦法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戶外露天作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施用人群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
電力、冶金、郵政、燃氣等行業,根據各自行業特點,做好本行業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 。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期間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 。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溫天氣預警預報制度,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后,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 。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落實相關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
第七條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
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
第八條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 。
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
防暑降溫費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高溫天氣期間的生產環境安全,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并加強對勞動保護設施的維護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設施,保證生產現場符合國家標準 。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期間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或者記入勞動者健康檔案 。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環境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調整其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的,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對其加強預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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