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實施時間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實施時間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號,《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實施時間】【】
【違反處罰】
1、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產品質量、產品認證、市容環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2、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依法予以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予以處罰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并告知其在30日內接受處理 。逾期不接受處理,電動自行車仍然上道路行駛,被發現后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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