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積分落戶申請成功后怎么辦理落戶手續?

辦理時間:接到積分落戶成功申請通知后30個工作日內
所需材料:
1.身份證件:在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都可以 。
2.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或者電腦打印加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證明(填寫戶主及戶主關系、姓名、身份證號、民族、性別、出生年月、戶籍地址等項目)都可以 。
3.婚姻狀況材料:結婚證、離婚證(附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或者法院判決書都可以 。
4.家庭成員關系材料:戶籍檔案資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書、收養證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關系公證書等都可以 。
5.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材料: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證、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租賃登記備案憑證都可以 。
6.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有權人或者用人單位同意落戶聲明:直系親屬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共有產權人、租賃房屋產權人或者用人單位同意落戶聲明 。
證明材料應當真實、規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項目、無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的,均視為無效證件 。使用假證、冒用證明材料的,一律取消遷移申請,并按照《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
7.備注:
(1)擬在租賃住宅房屋、直系親屬的住宅房積分落戶的申請人:還需提供本人在蘇州市區無房產證明,同時需房屋所有權人持身份證件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材料至公安機關當場簽訂同意落戶聲明 。
(2)擬在用人單位集體戶落戶的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需提供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市區無房產證明和當年度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的同意落戶聲明 。
辦理流程:
1.省內戶籍人員
持落戶材料,根據通知提示直接前往落戶地公安窗口辦理落戶即可 。
2.省外戶籍人員
(1)原戶籍地為江蘇省以外地區的準入人員持落戶材料,根據通知提示前往落戶地公安窗口辦理“準遷證”(準遷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40日) 。
(2)回原籍辦理戶籍遷出手續后,再持“準遷證”第三聯、“遷移證”、落戶材料到落戶地公安窗口辦理落戶 。
3.申請人和隨遷家屬原戶籍分別在省外和省內
申請人與隨遷家屬原戶籍分別在省外和省內,建議先辦理省外人員“準遷證”和遷出手續,再和省內人員一起至落戶地公安窗口辦理落戶 。
落戶時必須申請人先落戶后,隨遷家屬才能落戶 。
信息核對反饋:
辦理落戶手續時,工作人員將對證明材料進行復核,按照規定:
1.申請人在辦理戶籍遷移手續之前,發生房屋產權變更、租賃狀況變化、申請人死亡、積分變化、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有權人或者用人單位不同意落戶等情形,不再符合規定申請落戶條件的,取消其積分落戶資格 。
2.獲得積分落戶準入資格的申請人,落戶在家庭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規定隨遷 。隨遷落戶的,按照公安部門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
【蘇州積分落戶申請成功后怎么辦理落戶手續?】此外,若申請人放棄在蘇落戶,則所有隨遷家屬均不能落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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