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違反攜犬出戶有關規定如何處罰?

違反攜犬出戶有關規定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違反《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關于攜帶犬只出戶的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犬只傷人等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襄陽市養犬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犬只出戶時應當為犬只戴犬牌,使用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超過二米,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肩高超過四十五厘米的犬只還應當戴嘴套;
【襄陽市違反攜犬出戶有關規定如何處罰?】(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三)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及影劇院、商場、超市、旅館、餐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養犬人應當即時清除;
(六)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
(七)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
殘障人員攜帶的導盲犬、輔助犬不受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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