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屠宰廠|私設屠宰場 獲利上千萬】本報訊(文/采訪人員 彭菲 通訊員 高錦娜 漫畫/劉哲姝)男子與人合作私自開設屠宰場,非法經營數額多達1200多萬元。近日,王某等8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集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2019年6月以來,王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在漳州市某村莊一鐵皮房內私設屠宰場,雇傭7名工人,為豬販提供“服務”。他不僅購進生豬自行屠宰銷售,還為商販運來的生豬提供屠宰服務。這些豬肉銷往漳州、廈門等地。2020年8月31日,公安機關沖擊了該屠宰點,現場查扣豬肉4000多斤、活豬11頭,并追繳從屠宰場流出的豬肉9000多斤。經審查,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王某通過銷售豬肉及屠宰加工共獲利1200多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罪。被雇傭的7名工人涉嫌共同犯罪。
檢察官介紹,從王某屠宰場流出的豬肉均未經過定點屠宰場所、均未經過合法檢疫檢驗,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案發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提出具體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建議意見,并根據省食品安全相關會議紀要,到區市場監管局、區農業農村局動物衛生檢疫所,了解生豬屠宰和流通環節的流程和規范,向相關部門發出通報函。隨后,集美區檢察院再次派員參與“食安聯合執法行動”,在集美區肉聯廠翻閱相關臺賬,查看肉制品的進銷貨情況,并實地查看檢驗檢疫流程、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等,確保所有上市的肉制品具有合法性,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和上市憑證。
【檢察官說法】
非法屠宰經營生豬
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檢察官說,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廠(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環。
另外,《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如果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廈門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