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政策文件 溫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政策

溫州市職工醫保參保對象: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
(二)已在本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年齡段內的靈活就業人員;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
職工醫保 :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職工醫保費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于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 。
繳費方式 :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醫保費,本市職工醫保分為一檔和二檔 。其中,本市戶籍職工應參加職工醫保一檔,非本市戶籍職工(含原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選擇參加職工醫保一檔或職工醫保二檔 。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職工醫保一檔,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
職工醫保(含住院統籌和門診統籌)繳費 :由各縣(市)結合本地實際按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 3%—11%之間確定 。
已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住院統籌待遇的靈活就業人員,門診醫保費由本人按繳費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一次性繳納(其中財政補助 50%);
用人單位已退休、退職并終身享受職工醫保住院統籌待遇的人員,不再繳納門診醫療保險費,在轄區社(醫)辦理參保手續后,可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
一次性繳費年限標準:不滿 70 周歲的,按實際年齡計算至 75 周歲;70 周歲以上的,按 5 年計算 。繳費年限超過 20 年的,按 20 年計算 。其中,溫州市區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含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暫按下列標準和方式繳納職工醫保費:
(一)職工醫保一檔,用人單位按職人員工資總額的 8.2%(其中住院統籌 5.2%、門診統籌 3%),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 。職工本人按本年度醫保繳費基數的 2%,由參保單位在其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
(二)職工醫保二檔,用人單位以當月按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 3%,按月繳納住院統籌費 。待條件成熟時,探索建立職工醫保二檔個人賬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具體繳費標準另行制定;
(三)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市區職工醫保一檔,按本年度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 10.2%,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 。
大病醫保 :參保人員應同時參加職工大病醫療救助統籌 。大病醫療救助統籌月繳費標準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0.2% 。
大病醫保繳納標準:
(一)在職人員每人每月 5 元,由參保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按月繳納;
(二)靈活就業人員每人每月 5 元,按月繳納;
(三)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 1 元,由養老保險金(退職金)發放單位代扣代繳,按月繳納 。
繳費年限: 參加職工醫保一檔的參保人員(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除外)辦理退休手續時,其參加職工醫保一檔累計最低繳費年限應屆滿 20 年,其中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應屆滿 10 年,退休后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終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繳納相應職工醫保費 。
參保職工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按繳費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職工醫保一檔用人單位的費率標準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 。引進人才、公職人員異地調入、轉業軍官等人員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
職工醫保二檔的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轉為參加職工醫保一檔,其原職工醫保二檔繳費年限按 4 年折 1 年的標準折算為職工醫保一檔繳費年限,折算后繳費年限不滿 1 個月的按 1 個月計算 。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在補足醫保繳費年限后,方可終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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