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社保補繳 宿遷養老保險補繳

補繳不是參保人想補就補,必須遵循:
第一,依法依規 。此次補繳文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江蘇省規范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的 。單位為員工補繳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應繳未繳的基礎上,有應繳未繳的情形時才能進行補繳,不得違規進行補繳 。
第二,有理有據 。11種可以補繳的情形,每種都規定了最早可以補繳時點,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能否補繳、何時可以補繳,必須根據國家和省政策規定、本人當時所在單位性質、本人當時身份性質并結合本人檔案進行認定 。補繳時需要提供當時的招錄手續、勞動合同、工資發放等證明補繳期間存續勞動關系的材料 。
拓展信息:
11種補繳情形如下: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實施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期間,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費的,用人單位可補繳原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費,固定工本人不需補繳費 。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期間,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本人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四)除第(三)項規定企業之外的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自行使用的未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招錄的職工,未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五)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六)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后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后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編制外人員,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八)鄉鎮企業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中,屬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國家統配人員和城鎮待業人員,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待遇領取年齡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補繳其在原安排的鄉鎮企業工作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九)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業和職工繳費辦法及標準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繳費,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補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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