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犬類管理暫行辦法 泰州市犬類管理辦法( 二 )


第七條
個人或者單位飼養犬只 , 應當接受狂犬疫苗預防接種和免疫登記 , 領取《犬類免疫證》和犬只免疫標識 。
《犬類免疫證》、犬只免疫標識毀損或者遺失的 , 養犬人應當自毀損或者遺失之日起七日內向原預防接種單位申請補辦 。
養犬人將犬只轉讓、贈與他人的 , 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向原預防接種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
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 , 養犬人應當在犬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七日內到原預防接種單位辦理注銷手續 。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只的 , 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留檢場所 , 并到原預防接種單位辦理注銷手續 。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犬類免疫證》和犬只免疫標識 。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督促養犬人辦理狂犬疫苗預防接種和免疫登記 。農業農村部門的免疫登記信息應當與公安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共享 。
第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設立、管理犬只留檢場所 , 收容流浪犬、因違反規定被沒收的犬只以及養犬人棄養的犬只等 。被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七日內 , 原養犬人可以將犬只領回;逾期無人領回的 , 其他人可以領養;領回、領養人應當辦理養犬免疫登記和其他相關手續 。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犬只留檢場所的犬只進行防疫 , 監督指導死亡犬只的無害化處理 。
第十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公共秩序 , 依法、文明飼養犬只 。飼養犬只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 不得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二)攜犬出戶時 , 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1.5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 。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 。乘坐電梯避開高峰時間 , 并遵守電梯所有者或管理者確定的禁止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時間 , 采取懷抱、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動避讓他人 。不得攜犬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攜犬出戶時 , 應當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四)大型、兇猛類犬只因免疫、診療等進入禁養區域的 , 應當攜帶犬只免疫證明和犬只所屬派出所報備手續 , 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為犬只戴犬嘴套并帶束犬鏈;
(五)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
第十一條
舉辦犬只展覽、表演等活動的 , 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市(區)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 。占用城市道路、廣場舉辦犬只展覽、表演等活動的 , 舉辦者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占道許可 。展覽、表演的犬只應當附有檢疫證明 。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類患狂犬病癥狀 , 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農業農村部門 。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出現狂犬病癥狀時 , 應當及時自行捕殺或者報公安機關處理 。
第十三條
犬只咬傷他人的 , 養犬人應當及時將受傷者送到醫療機構接受狂犬疫苗預防接種 , 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 在禁養區內飼養大型、兇猛類犬只的 , 由公安機關依照《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 責令在十日內妥善處置 , 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置的 , 沒收犬只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 , 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 由公安機關依照《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 攜犬出戶時 , 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 , 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 責令糾正違法行為 , 采取補救措施 , 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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