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政策原文

大連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遼寧省教育廳關于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指導意見》(遼教發〔2018〕80號)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或部分面向中小學生舉辦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補習輔導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
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繼續適用《大連市民辦教育學校設置規定》 。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條(辦學宗旨)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推進教育公平,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不得從事政治、軍事、警察等領域的教學培訓項目,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第四條(管理分工)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校外培訓行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負責制定全市校外培訓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文件,指導、監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
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政審批及日常管理 。
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
第二章設立審批登記
第五條(辦理機關)
舉辦者應當根據《大連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規定的設立條件,向申請機構住所地的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 。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
第六條(名稱預先登記及核準)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申請或者正式申請前,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登記,取得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等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文書,在辦理企業登記時直接予以登記 。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申請或者正式申請前,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
第七條(機構籌設)
舉辦者設立校外培訓機構,可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或正式設立的申請 。申請籌設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擬設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培養目標、辦學形式、內部管理機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
(二)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 。
(三)有兩個以上舉辦者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
(四)辦學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I設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資金,其中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財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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