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備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附后):
(一)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收回并重新核發行駛證 。
(二)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屬于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
(三)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備案 。
(四)屬于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監督重新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
(五)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或者尾板加裝合格證明,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收回并重新核發行駛證 。
(六)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行駛證,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收回并重新核發行駛證 。
因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申請變更備案,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并核發行駛證 。
補充內容:
第二十三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后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
【揚州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備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三)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
(四)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
(五)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拆除、更換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
(六)載貨汽車、掛車加裝、拆除車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不改變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換裝不同式樣散熱器面罩、保險杠、輪轂的;屬于換裝輪轂的,不得改變輪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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