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責任
第三章國家支持
第四章社會協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
第三條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
第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 。
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
第五條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點,貫徹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五)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 。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 ??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并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
第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第九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開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勵高等學校開設家庭教育專業課程,支持師范院校和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加強家庭教育學科建設,培養家庭教育服務專業人才,開展家庭教育服務人員培訓 。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愿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
國家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第十三條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 。
第二章家庭責任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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