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全文內容( 四 )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應當將家庭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
第四章社會協同
第三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配合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組織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識宣傳,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
第三十九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作為教師業務培訓的內容 。
第四十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采取建立家長學校等方式,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并及時聯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 。
第四十一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家長的需求,邀請有關人員傳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促進家庭與學校共同教育 。
第四十二條具備條件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應當及時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
第四十四條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養育指導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等服務時,應當對有關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科學養育知識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宣傳和指導 。
第四十六條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每年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開發家庭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正確的家庭教育知識,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營造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
第四十七條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現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適用前款規定 。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
第五十條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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