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當區煙花爆竹燃放政策規定2023 烏當區煙花爆竹燃放政策規定2023年

一、烏當區煙花爆竹燃放時間規定
(一)限制燃放區域,下列時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當年農歷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 時至 24 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
二、烏當區煙花爆竹燃放區域規定
(一)限制燃放區域
烏當區主城區,除禁止燃放區域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 。
(二)禁止燃放區域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烏當區行政中心(大氣監測國控點)1公里范圍內(烏當區城市魔方片區至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至順海立交橋沿線、烏當區實驗小學片區、水錦花都、烏當中學、新天衛城、航天大道與新添大道交叉口至奶牛場路口沿線)為禁止燃放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
三、貴陽市煙花爆竹違規燃放罰則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批發的煙花爆竹產品上張貼本企業防偽標識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經營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 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該經營單位或經營戶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銷售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的, 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按時限將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退回原批發企業代為保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按時限回收或不代為保管零售經營戶退回的煙花爆竹,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
【烏當區煙花爆竹燃放政策規定2023 烏當區煙花爆竹燃放政策規定2023年】第三十二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險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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