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有關問答

一、用人單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延遲復工等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
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了怎么辦??????
答: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延遲復工等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
三、用人單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答: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
【南通市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有關問答】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 。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
五、政府采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職工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答:(1)因政府采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 。也可雙方協商,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并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
(2)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 。其中,企業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資報酬 。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的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3)用人單位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應依法支付工資 。
六、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應對措施??
答: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 。
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如何處理??
答:受疫情影響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省勞動爭議調解服務平臺申請先行調解,充分運用電話調解、互聯網平臺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 。對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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