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和哺乳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規定 ,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
【無錫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和哺乳時間是如何規定的?】(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實行勞動定額的 , 減少相應勞動量;
(四)每日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哺乳1個嬰兒 , 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
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
經本人申請 , 用人單位批準 , 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 , 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超過6個月的 , 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