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下半年蘇州積分落戶指標數 2020年蘇州積分落戶分數線預測

2020年下半年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指標數公告
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5〕6號)規定 , 市公安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公共資源的實際情況 , 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流動人口遷入本市戶籍(以下稱“落戶指標數”) ,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 , 向社會公布 。
現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 2020年下半年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指標數為申請人員的前2164名(戶) 。
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將于12月上旬根據落戶指標數 , 按申請人積分高低進行排名 , 經市公安部門確認后 , 在本市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 。
特此公告 。
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戶籍準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流動人口積分戶籍準入(以下簡稱“積分入戶”)管理工作 , 確保執行效果 , 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 , 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積分入戶是指根據流動人口參加積分管理累積的分值和當年度入戶指標數 , 按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準予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戶籍遷入本市 。
第三條 細則適用于本市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工業園區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 。
【2020下半年蘇州積分落戶指標數 2020年蘇州積分落戶分數線預測】第四條 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時在本市市區范圍內 , 參加社會保險、已辦理居住證且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在市區范圍內擁合法穩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積達到市區住房保障準入標準;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的成套住宅房 , 租住的屬公有產權房并領取使用權的房屋 。共有產權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業用房不得申請遷移 。
市區住房保障準入標準以上一年蘇州市住建部門公布數據為準 。
第五條 隨遷人員僅限于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 。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參加積分入戶除提交積分管理所需的相關材料以外 , 還需提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證、公有住房租賃證三種其中的一種) 。
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真實,規范、有效 , 如有涂改、空缺項目、無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無效證件 。發現假證, 冒用的一律取消遷移申請并視情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
第七條 已納入本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 , 需參加“積分入戶”的申請人 , 應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節假日除外)前往其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或便民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進行材料初審 , 初審通過的 , 錄入“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 。對流動人口申報的積分項目 , 通過系統轉遞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審核評分 。
第九條 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資料45個工作日后 , 可登錄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相關網站查詢個人初步積分情況 。
第十條 市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擬定當年的入戶指標數 ,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 , 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 , 分兩次統一向社會公布上半年“入戶指標數”和下半年“入戶指標數” 。
第十一條 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據入戶指標數 , 按申請人積分高低進行排名 , 經市公安機關確認后 , 在本市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 , 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前 , 居住地公安機關將對申請人相關情況進行復查 , 發現申請人不在申請地實際居住、居住的房屋存在群租現象等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 將取消本次積分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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