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 , 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委托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積分戶籍準入卡 。獲得積分入戶資格的申請人應在公示期結束后20日之內攜帶有效身份證明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積分戶籍準入卡 。
第十三條 參加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 , 并已獲得“積分戶籍準入卡”的申請人 , 應在40天內攜帶積分戶籍準入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到申請地區的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辦理“入戶”手續 。逾期未辦理的 , 視為自動放棄 。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蘇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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