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職工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十月新規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粵醫保函〔2021〕239號)規定,汕尾市職工生育保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新規定,落實 “兩險”合并實施、支持三孩政策等,服務國家人口政策調整大戰略,維護女職工生育保障權益 。
新《規定》落地有哪些新變化?
一、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以原“兩險”繳費比例之和合并繳納 。【汕尾職工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十月新規】
二、女職工終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有調整,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原規定為15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
三、新《規定》明確這些人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
(一)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三)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
(四)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 。
四、新《規定》明確不同就業情形待遇享受不同
(一)在職職工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保險費的,自繳費次月起,職工即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照所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標準執行,不享受生育津貼 。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其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的待遇 。
(二)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的起止時間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一致 。
五、新《規定》明確費用結算申請時間由一年延至三年
(一)職工生育醫療費用不能直接結算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并在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3年內,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或者申請撥付一次性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
(二)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生育津貼的,在職工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3年內,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
(三)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客觀原因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職工本人可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3年內,直接向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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