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才安居租房貼發放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落實 《張家港市人才禮遇辦法》(張委辦(⒛18)85號),鼓勵和吸引各類人才來我市創新創業,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租房貼,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標準向我市各類企業和列入支持 目錄的公益類事業單位新引進符合條件的人才發放的租房貨幣補貼 。
第三條 申請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人才,可申請人才安居租房貼:
(一)符合《張家港市人才禮遇辦法》A~F類人才認定標準,且已通過張家港市人才禮遇分類認定 。
(二)在我市工作滿6個月(綜合勞動合同、創業證明、在本市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等判定),申請時仍在申報單位工作,且仍在申請時限內(即自來我市工作之 日起5年內) 。
(三)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自有商品住房和購房記錄(符合本市專項人才計劃的人才不受本條件限制),且申請人未在本市享受過安家、購房、租房補貼類政策,未在租人才公寓 。
第四條 補貝占標準
(一)按 照A類人才80OO元/月,B類人才50OO元/月,C類人才30OO元/月,D類15OO元/月,E類人才博士(正高級職稱)10OO元/月、碩士(副高級職稱、高級技師)800元/月、緊缺專業本科(緊缺專業中級職稱、技師 )及E類其他
人才600元/月,F類人才400元/月的標準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最長36個月 。
(二)每月實際租房費用高于或等于上述標準的,按標準發放補貼;每月實際租房費用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租房費用發放補貼 。夫妻雙方都符合條件的,可疊加享受 。
第五條 申請程序
人才安居租房貼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體受理時間另行通知,申請流程如下:
(一)申 請提交
由申請人在申請受理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登錄申報系統,如實填寫申請信或上傳相關材料,提交補貼申請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請人在職在崗或創辦企業正常運營的證明材料 。
(1)創新類人才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申請人連續6個月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需打印申請人的所有社保繳交記錄,截止月份為申請人申請之 日的前2個月份),不在本市參保的需提供在申請單位連續6個月的個人薪金納稅記錄;
②全 日制勞動合同書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③ 由用人單位 出具的推薦意見書 。
(2)創業類人才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申請人所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含工商營業執照、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信息);
②由所在區鎮科技人才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書 。
2.申請人在我市租房的證明材料 。
(l)申請人 自行租賃具有合法產權且符合安全條件的我市出租房屋,須提交租房合同和由稅務部門開具的租房發票;
(2)申請人租住在用地與規劃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且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我市用人單位集體宿舍,須提交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租房合同、用人單位收取租金的發票或收據;
(3)用人單位租賃具有合法產權且符合安全條件的我市出租房屋,轉租給申請人的,須提供用人單位租房合同、租房發票,同時提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租房合同、用人單位收取租金的發票或收據 。
3.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居 民戶口簿、未成年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 。符合本市專項人才計劃的人才無需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
5.審核部門要求補充提交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
(二)資格審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對申請人在職在崗情況進行審核;各區鎮科技人才主管部門對創業人才企業正常運營情況進行審核;市住房和城 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資規局”)對申請人及家庭的自有商品住房和購房記錄情況進行審核 。符合條件的,由人社局核準擬補貼金額,提交市人才辦主任會議會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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