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實施方案

佛山市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環大氣〔2020〕31號)以及《轉發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督總局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粵環〔2020〕13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汽車污染治理,規范汽車排放檢驗和維修行業管理,加快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制定本方案 。
一、工作目標 。
依托部門數據共享和互聯網技術,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形成汽車超標排放治理監管體系,實現“檢驗-維修-復檢”閉環管理,不斷提高汽車排氣污染的綜合治理水平 。
二、基本原則 。
1、統籌推進,穩步實施 。從本地實際出發,突出工作重點,合理確定工作進度,統籌推進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 。
2、加強協作,部門共治 。強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間溝通協調,堅持部門聯動、共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
3、依法監管,注重實效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汽車排氣污染治理取得實效 。
4、信息共享,閉環管理 。依托汽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和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推動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數據實現實時共享,強化閉環管理 。
三、工作內容 。
(一)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 。
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是指依法對在用汽車排放進行定期檢驗、監督抽測和維護修理,使汽車排放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管理制度;是對超標排放的汽車實行強制維修,保持在用汽車生命周期內自身排放控制能力,使其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染防治制度 。
(二)實現排放檢驗與維修系統聯網對接 。
按照《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實現汽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和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聯網對接,實現實時的“檢驗-維修-復檢”數據閉環管理,并將數據分別上傳至省級相關系統 。
(三)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業務流程 。
檢驗 。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機動車送汽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排放檢驗 。對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汽車,檢驗機構不得出具排放檢驗合格報告,車輛未經維修不得進行復檢 。檢驗機構通過書面告知(告知書樣式見附件1)、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自主選擇到名錄內任一家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以下簡稱維護(維修)站)維護修理 。
維修 。維護(維修)站通過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查閱托修車輛的檢測數據,按照國家、行業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對汽車進行維修,維修竣工后按照規定向托修方出具維修結算清單或者《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并將汽車排放維修信息上傳至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將相關信息和數據推送到汽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 。
復檢 。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原則上到初次檢測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檢驗機構在查看超標排放車輛維修結算清單或者《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并核對汽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中的維修記錄,信息匹配方可安排車輛復檢 。汽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和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聯網出現臨時性故障時,檢驗機構在接到生態環境部門通知后可以將維護(維修)站的維修結算清單或者《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作為復檢憑證,由檢驗機構聯系汽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后臺恢復汽車排放檢驗服務 。檢驗機構應將超標排放車輛的復檢憑證歸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汽車排放檢驗復檢不合格的,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將汽車送回維護(維修)站進行返修 。汽車排放超標治理工作流程詳見附件2《汽車排放超標治理工作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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