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區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時間 煙花爆竹禁燃禁放通知

一、南明區煙花爆竹可燃放、禁止燃放時間
(一)限制燃放區域,下列時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當年農歷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時至24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
(二)禁止燃放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
三、南明區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域(在可燃放時間內可燃放)
限制燃放區域:除禁止燃放區域外,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 。
此外,花果園街道辦事處區域、小車河街道辦事處區域、五里沖街道辦事處區域、太慈橋街道辦事處的中鐵國際城區域、沙沖路街道辦事處和中曹司街道辦事處的保利鳳凰灣區域,禁止燃放升空類煙花爆竹 。
三、南明區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
貴陽市一環以內所有區域;
【南明區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時間 煙花爆竹禁燃禁放通知】
高層建筑、超高層建筑內及周邊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療養院;
各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車站、軌道交通、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域;
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域;
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停車場;
城市路網的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城市地下管網、人防設施等地下空間;
居民住宅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各類公園、南明河畔兩側及野生動物聚集覓食、棲息地;
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大氣監測國控點一公里(貴陽市阿哈湖國家濕地公園內梅花山)范圍內;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
四、違反相關煙花爆竹燃放規定的處罰條款
(一)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二)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對存在教唆、誘騙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對實施教唆、誘騙行為的人員,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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