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工傷認定辦法 汕頭工傷傷殘鑒定標準

汕頭市工傷認定辦法可參考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工傷認定辦法》2015內容:
第六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汕頭市工傷認定辦法 汕頭工傷傷殘鑒定標準】(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
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 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
第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
第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
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
第十九條《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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