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電動車上牌規定 汕頭電動車新規是什么?

駕駛電動車時以下規定要牢記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經檢驗合格 。
第十三條 駕駛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非機動車號牌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時,還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 。
第三十七條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 。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
第五十五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四)進入高速公路的;
【汕頭電動車上牌規定 汕頭電動車新規是什么?】(五)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的;
(六)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八)電動自行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懸掛號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的;
(九)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的 。
《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五十八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距道路右側邊緣線一點五米的范圍內行駛,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電動自行車應戴安全頭盔;
(二)與相鄰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行經人行道或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三)不得在機動車之間穿插通行、逆向行駛;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滯留;
(五)不得駕駛擅自安裝、改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
(六)不得駕駛制動器失靈或者安全設施不全的非機動車;
(七)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八)時速不超過十五公里;
(九)酒后不得駕駛安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
(十)不得安裝棚架、邊斗等附加裝置或使用傘具等妨礙交通安全的器具;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要求其協助勸導交通一小時或者觀看交通安全視頻錄像兩小時;違反第(二)項至第(九)項的規定,未按規定駕駛非機動車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駕駛擅自安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強制拆除非法安裝的動力裝置并予以收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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