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體育比賽 汕頭體育大賽成績獎

大賽成績獎
【獎勵對象】
(1)獲獎運動員 。
(2)市級帶訓教練員和基層輸送教練員(省運會增加省級帶訓教練員) 。
(3)運動員所屬市級訓練單位 。
【獎勵范圍】
(1)奧運會(夏季、冬季) 。
(2)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前八名 。
(3)青年奧運會前八名 。
(4)亞洲運動會前八名 。
【汕頭體育比賽 汕頭體育大賽成績獎】(5)全國運動會前八名 。
(6)亞洲青年運動會前八名 。
(7)全國青年運動會前八名(需以省組隊或汕頭市組隊參加) 。
(8)廣東省運動會獎勵名次(需以汕頭市組隊參加或協議計分),按省運會競賽規程總則規定為準 。夏季奧運會、冬季奧運會、全運會、省優秀運動隊轉正計入省運會的獎勵獎牌和分數不重復獎勵 。
(9)廣東省青少年錦標賽前三名(需以汕頭市組隊參加或協議計分,該項只獎勵市級教練員) 。
【獎勵標準】
每個獎項獎金總額=獎勵標準×(運動員1份+教練員1份+所屬單位0.5份)(省運會增加省級教練員1份) 。獎勵標準如下:
(1)奧運會(夏季、冬季)
獲得前八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8萬元、6萬元、5萬元、4萬元獎勵,未獲得前八名給予2萬元獎勵 。
(2)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總決賽)
前八名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7萬元、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 。
(3)青年奧運會、亞洲運動會、全國運動會
前八名分別獎勵6萬元、4萬元、3萬元、1.8萬元、1.6萬元、1.4萬元、1.2萬元、1萬元 。
(4)亞洲青年運動會
前八名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1.4萬元、1.2萬元、1萬元、0.8萬元、0.7萬元 。
(5)全國青年運動會前八名(需以省組隊或汕頭市組隊參加):
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2萬元、0.8萬元、0.7萬元、0.6萬元、0.5萬元、0.4萬元 。
(6)廣東省運動會錄取名次(需以汕頭市組隊參加或協議計分):
獲得第一名至第三名的運動員分別獎勵1.8萬元、1萬元、0.8萬元,第四名以后者(含)按每分400元給予獎勵(按當屆省運會競賽規程總則計分辦法執行) 。夏季奧運會、冬季奧運會、全運會、省優秀運動隊轉正計入省運會的獎勵獎牌和分數不重復獎勵 。
(7)廣東省青少年錦標賽前三名(需以汕頭市組隊參加或協議計分):獲得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別獎勵2000元、1000元、800元 。
【運動員獎勵辦法】
(1)代表廣東或汕頭參加比賽按獎勵標準計獎,以人計獎 。
(2)由省優秀運動隊與其它省市協議并代表其它省市參加比賽,按獎勵標準的50%,以人計獎
【教練員獎勵辦法】
(1)代表廣東或汕頭參加比賽按獎勵標準計獎,以項計獎 。
(2)由省優秀運動隊與其它省市協議并代表其它省市參加比賽,按獎勵標準的50%,以項計獎 。
(3)單項項目(含2人或2人以上團體):
①屬于以汕頭市組隊參加比賽的項目,教練員按獎勵標準的100%計發;
②不屬于以汕頭市組隊參加比賽的項目,市級教練員帶訓時間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按獎勵標準的100%計發,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獎勵標準的50%發給,不足半年的按獎金總額的25%發給 。獎金計算辦法:獎勵標準÷規定上場人數×帶訓年限百分比 。
(4)集體項目:
①屬于以汕頭市組隊參加比賽的項目,教練員按獎勵標準×2倍計發;
②不屬于以汕頭市組隊參加比賽的項目,市級教練員帶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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