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 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解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十七號)
《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已經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6日
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銷售與維修
第三章登記
第四章通行與停放
第五章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引導文明出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以及相關保障與管理活動 。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范、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組織落實電動自行車安全通行、規范停放、安全充電等保障措施,引導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綠色出行 。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樁等有關產品質量以及相關生產、銷售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郵政管理、財政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電動自行車管理有關工作 。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宣傳 。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 。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引導、督促成員單位依法從事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維修、租賃、回收等經營活動 。
第二章生產、銷售與維修
第八條在本省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制動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
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安全要求 。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委托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銷售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且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并向消費者提供購車發票、產品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 。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電子商務平臺產品主頁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并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等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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