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22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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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第80號令)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19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市長:姜有為
2019年11月7日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的,適用本規定 。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應急管理部門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 。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房產、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社會文教、宣傳及公共事業管理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
第六條 本市對生產、經營(含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依法實行許可證制度 。
第七條 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止區域”),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要節日、重大慶典等活動除外:
(一)本市三環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區域(含繞城高速公路);
(二)大東區四環路以內行政區域;
(三)渾南區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
(四)沈北新區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 。
空氣重污染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22】(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安全保護區內;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地鐵站、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七)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
(八)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10層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邊距離10米范圍內;
(十)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區域,在街道辦事處指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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