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 。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 。因此 , 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法律依據:
《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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