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需要指定管轄

【哪些案件需要指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 , 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 , 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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