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管理辦法

云南省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管理辦法

云南省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工傷保險制度長期可持續運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等有關規定 ,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和工程建設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工程建設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項目或標段工程稅前造價乘以工程建設項目繳費費率之積 。
第二章 繳費基數
第四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月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全部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職工當年月繳費基數;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職工當年月繳費基數 。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繳費基數按項目或標段工程稅前造價確定 。
第三章 行業基準費率
第六條 實行行業差別費率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分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從低到高依次為一類至八類,其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為0.2%、0.4%、0.7%、0.9%、1.1%、1.3%、1.6%、1.9% 。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1‰ 。

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類別按照單位性質、工商注冊登記的主要經營范圍、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登記的主要業務范圍對應確定 。用人單位經濟產業結構變動或主要業務變化的,重新確定行業風險類別 。
第七條 基準費率標準根據全省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等情況適時調整 。當上年度末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低于9個月支付能力時,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四章 用人單位浮動費率
第八條 實行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浮動管理 。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每年浮動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調整年度的1月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按年確定該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首次參保實行基準費率,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支繳率 。
第九條 工傷保險支繳率 , 是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其所在用人單位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不納入支繳率核算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防疫抗疫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條 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基準費率的120%、150% 。
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基準費率的120%、150%或向下浮動至基準費率的80%、50% 。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與費率浮動檔次對應為:
(一)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費率浮動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二)用人單位連續兩年工傷保險支繳率均為零,費率浮動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三)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零小于等于50% , 執行本行業基準費率;
(四)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費率浮動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100%,費率浮動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費率不得下?。?
(一)發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 , 或者10人以上一至六級傷殘工傷事故的;
(二)用人單位瞞報繳費工資總額的;
(三)用人單位上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的;
(四)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
第十二條 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算本經辦機構參保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并確定浮動費率 。
第五章 工程建設項目浮動費率

第十三條 實行工程建設項目繳費費率浮動管理 。工程建設項目費率檔次根據全省上年度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比確定 。
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比,是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程建設項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工程建設項目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繳費費率分為四個檔次,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比,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 , 可向上浮動至基準費率的150%、200%或向下浮動至基準費率的90% 。
全省上年度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比與費率浮動檔次對應為:
(一)上年度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比小于等于80%的,工傷保險費率確定為下浮一檔;
(二)上年度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比大于80%小于等于100%的,工傷保險費率為基準費率;
(三)上年度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比大于100%小于等于150%的,工傷保險費率確定為上浮一檔;
(四)上年度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比大于150%的,工傷保險費率確定為上浮二檔 。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繳費費率每年浮動調整一次 , 調整時間為調整年度的1月 。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浮動費率檔次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統一確定 。
第六章 勞務派遣單位繳費費率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
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前款規定確定已參保勞務派遣單位2024年繳費費率 。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未按規定申報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的,暫確定其為第八類行業;勞務派遣單位按規定申報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調整其工傷風險類別 。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州(市)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 , 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委托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重新核定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
2024年,全省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要求 , 按本辦法第六條統一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和工程建設項目基準費率 。
云南省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與費率表
【云南省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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