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溫補貼是幾月份到幾月份發放 廣東高溫補貼是幾月份到幾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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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溫補貼是幾月份到幾月份?
每年6月至10月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和《關于印發<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117號)有關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廣東省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 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且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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