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補領離婚證需要滿足的條件 丹東補領離婚證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丹東補領離婚證需要滿足的條件 丹東補領離婚證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申請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補領離婚證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證遺失、損毀或者原婚姻登記證有瑕疵的 , 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1、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在本省的內地居民可以向本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戶口在本省的現役軍人 , 可以向本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3、雙方目前常住戶口均不在本省的內地居民,原婚姻登記在本省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可以向本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4、一方為本省內地居民,另一方為非內地居民,可以向現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負責涉外國人、涉港澳臺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
【丹東補領離婚證需要滿足的條件 丹東補領離婚證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5、一方目前常住戶口不在本省,另一方為非內地居民,或者雙方為非內地居民,原婚姻登記在本省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 , 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負責涉外國人、涉港澳臺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 。
6、當事人依法登記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
7、當事人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 。
8、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
9、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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