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不動產地役權獲取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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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權主要涉及兩個不動產權利之間的關系,需要經雙方協商約定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無需登記 。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2.地役權有期限限制 。雙方通過合同約定的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
3.地役權設立需經用益物權人同意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該經用益物權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權人不能設立地役權 。

4.用益物權轉讓時 , 受讓人可同時取得地役權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權轉讓或部分轉讓時 , 如果轉讓的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可同時享有地役權,并且在地役權合同有效期內無須另行訂立合同 。同時,供役地轉讓時,地役權合同對受讓人也有拘束力 。
【三亞不動產地役權獲取相關說明】5.符合法定條件可解除 。在地役權人濫用地役權或未按照約定支付到期費用,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仍未支付的 , 供役地權利人可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 。合同一經解除,地役權即告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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