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關于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社局、財政局,市醫保中心:
為更好貫徹《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閩人社發〔2015〕1號),現對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作出如下調整:
2015年11月1日起 , 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按年繳費至規定年限或按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以個人和單位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足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 , 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一次性補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 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 因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選擇按年繳費至規定年限的,在繳費期間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

寧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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