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3月1日起征地新政開始實施 四川3月1日起征地新政開始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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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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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擬定,并經市(州)人民政府審查平衡,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公布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擬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過程中,要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比例 。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 , 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合理確定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不得低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0.5倍,在公布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時一并公布 。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修訂工作和技術方案要求每三年組織修訂,并經市(州)人民政府審查平衡 , 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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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補助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用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接受監督 。相關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四川省村務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費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實等情況,接受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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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收,其安置人數的計算方式 , 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時間為節點確定需納入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體系的安置對象 。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批次實施土地征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按單獨選址項目實施土地征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應當足額存入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或者代管資金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批準征地后,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養老保險補償費實行預存款制度,養老保險補償費未足額籌集到位的不得批準征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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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農村村民住宅按照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中的房屋重置價標準補償,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遷的農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積內不支付安置房購買費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價補償 。原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中的房屋重置價標準給予補償 。
采取貨幣補償的,結合安置房基本住房建筑面積及當地房價水平確定 , 具體標準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
二、嚴格規范征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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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用地項目立項文件、相關用地分類標準或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等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用地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形成明確意見;必要時,可組織有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充分論證 。經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方可啟動征地前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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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將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和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安排等事項 , 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村公示欄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土地征收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
2.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結果應當由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參加土地現狀調查的,應當以書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參加;不能參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場參加調查又不簽字確認的,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調查確定,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公證機構對調查行為以及調查有關資料進行證據保全 。
3.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確定風險點,明確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形成評估報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
4.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 , 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林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 , 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期限,異議反饋的渠道、期限等事項 。

5.組織聽證 。征收范圍內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征收范圍內未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修改后 ,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原途徑予以公告,時間不少于十日 。
6.辦理補償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權利證明材料到指定部門辦理補償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結果確定 。
7.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其中 , 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比例應當達到100%,與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議比例不低于90%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如實說明上述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以及妥善處理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 , 并繼續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溝通解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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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 并依法組織實施 。
三、全面壓緊征地工作責任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等工作負總責,要加強領導,明確分工 , 確定責任,認真組織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信訪、林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征地管理工作 , 抓緊研究制定安置對象人數的計算方式、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拆遷基本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因征收造成的搬遷或臨時安置等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檔案管理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
【四川3月1日起征地新政開始實施 四川3月1日起征地新政開始實施時間】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由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征地實施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有關部門(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
省級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信訪、林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土地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對存在的問題督促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抓好整改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充分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加強業務指導,做好土地征收服務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政策解讀宣傳,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研究制定工作預案,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未按照規定公布、調整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 , 不依法實施土地征收,或者嚴重侵害被征地農民利益的,暫停受理該地區新增建設用地申請,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 并予以通報 。
四、堅決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非農建設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 不得占用好地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義務,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數量、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 。由省級負責占補平衡的,除鐵路和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按照耕地每畝1萬元計算外,其余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按照耕地每畝3萬元計算 。同時 ,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全省耕地保護形勢變化情況,依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質量狀況等因素 , 適時評估調整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 。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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